1-11月份,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74.63亿元,同比增长5.2%,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236.82亿元,同比增长7.4%。
基本生活类商品保持稳定增长。粮油食品类、饮料类、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日用品类商品零售额同比分别增长14.0%、12.9%、13.3%、20.5%,合计拉动限上单位零售额增长3.6个百分点。
以旧换新相关商品较快增长。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长25.2%,通讯器材类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长24.3%,新能源汽车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长14.0%,合计拉动限上单位零售额增长3.3个百分点。
线上消费活力持续增强。全市限额以上单位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销售额同比增长15.2%,高于限上单位零售额增速7.8个百分点,拉动限上单位零售额增长0.3个百分点。
注:
1.指标涵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统计范围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个体户)、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由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等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单位、个体户)统计范围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主要原因是每年都有部分企业(单位、个体户)达到限额标准纳入调查范围,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单位、个体户)因规模变小达不到限额标准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开业企业、破产、注(吊)销企业(单位、个体户)的影响。 3.调查方法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